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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工伤认定声明 劳动关系的确定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吗

2022年2月24日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lhcclawwj.com/

 罗心艳,遵义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放弃工伤认定声明

一、工伤认定

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性质特点: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二、工伤认定的注意事项

1.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类别。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7.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三、工伤认定的放弃声明怎么写

本人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等权利,愿意与单位协商处理本人的工伤赔偿事宜,此协议系本人完全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本人愿意承担,并放弃向单位追索的权利。

劳动关系的确定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吗

一、劳动关系的确定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吗

事实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案情回顾:孟某于2014年2月到沈阳市某公司应聘为装卸工,当年8月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该公司出具孟某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一份,其上写明:“兹证明孟某系我单位员工,担任装卸职务,月收入为人民币叁仟伍佰元。2014年8月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停发工资至今,以上内容真实无误,特此证明。”该公司又于当年11月出具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其上写明:“兹证明孟某系我单位员工,该员工自2014年2月至今在我单位担任装卸工职务,月平均收入为人民币叁仟伍佰元。因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需治疗,于2014年8月至今未再上班工作。依据本单位规定,扣发其误工期间工资。以上内容真实无误,特此证明。”孟某于2015年2月5日,以要求确认该单位与孟某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以申请人请求事项不在该委受案范围为由,向孟某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孟某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双方系劳务关系。经审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一次性给付孟某工伤保险待遇等共计人民币6.7万余元,该款项已交付完毕。

案例解读:劳动者要求确认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一般是为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等。本案劳动者孟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是为了确认工伤、进行伤残鉴定、要求工伤赔偿。根据本案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其他事实,可以基本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用人单位虽然主张双方是劳务关系,但根据双方陈述,特别是用人单位提供的“误工证明”和“收入情况证明”,可发现当事人双方均符合劳动法中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孟某受该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有报酬的劳动,按月领取工资。孟某所提供的劳动是该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怎么认定

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的情形,即: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则规定了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参考凭证及举证: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


文章来源: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 罗心艳 [遵义]
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
电话:13708515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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