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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投资失败所借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后与丈夫一起还房贷房贷按揭房离婚如何分割

2024年1月18日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lhcclawwj.com/

 罗心艳,遵义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夫妻一方投资失败所借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一方投资失败所借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案情

在2016年,工资只有2000元的张某为了改善生活,认识了做玉石生意的叶某,之后便先后向朋友借了30多万进行投资。这之中便包括李女士的17万。

李女士表明:自己于2016年5月11日向张某转账20000元,于2016年5月13日向张某转账21000元,于2016年5月20日向张某转账30000元,于2016年5月14日通过案外人林某向张某转账58000元。

2016年,在多次沟通,张某拒不还款后,李女士便起诉到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并将张某的老公王某列为了共同被告。

但是王某表示:张某和自己于2005年9月5日登记结婚。2014年因为感情不和,自己便向越秀区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开庭时张某未到庭,所以自己撤诉了。2016年,再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便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所以张某借钱去投资,和自己没关系。

张某也辩称,李女士的钱只是自己间接转给叶某,所以并非自己的借款,请求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起诉。

经法院了解,张某曾于2016年10月17日在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新港派出所反映案外人叶某向其借款355000元、尚欠338000元未还。

张某也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这355000元,是自己东拼西凑借来的,李女士的17万元,也是这其中自己借来的一部分。

法院审理

经过审理,最后一审法院判定张某和王某共同承担17万的借款并支付利息。判决之后,张某和王某不服判决,在1月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肯定了一审判决的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驳回了二人的上诉。

关于此案,其争议的焦点有两个:

一为17万是否为借款,二为,此17万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第一点,张某在派出所反映情况时明确说明自己向李女士借了17万,故认定此17万为借款是没有疑问的。

关于第二点,由于上述债务发生于张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王某若要主张这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那他就要进行举证,用证据证明李女士与张某明确约定了这17万元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在此案中,王某辩称自己和张某早就分居了,并且彼此经济独立,但是张某2000元一个月的工资并不足以养活自己,所以,张某的投资行为是为了改善生活,亦是为了家庭,故此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妥。

提醒: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原则上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若一方主张不是共同债务,则由其承担证明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

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在权威机构如公证处做的公证、在公安局做的笔录等,按我国法律,一旦作为证据使用,就将是证明效力最高的公文书证,若要推翻其证明力,就要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之前的言论是错误的,当然,如果因为错误的言论导致了坏的法律后果,这个后果的承担者也将是陈述虚假事实的人。

婚后与丈夫一起还房贷房贷按揭房离婚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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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该房屋是你丈夫子婚前购买取得,应当属于你丈夫的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也属于你丈夫的个人债务。你与你丈夫共同偿还按揭贷款的行为,并不能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考虑到你在婚姻存续期间曾与你丈夫共同清偿该笔贷款,如果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作任何考虑是有悖于民法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

因此根据有关人民法院对处理离婚财产的有关精神,对于这类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二、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三、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因此,这套房屋应属产证登记人即你丈夫所有,你可要求返还自己清偿贷款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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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 罗心艳 [遵义]
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
电话:13708515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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