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 1370851546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收养法
文章列表

涉外收养的审查和公告在法律上的规定

2017年11月7日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lhcclawwj.com/
  依据指引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

  (二)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文章来源: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 罗心艳 [遵义]
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
电话:13708515463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什么样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 2.收养登记的程序 收养和领养的条件
  • 3.收养公证程序是怎样的?收养协议没有公证有效吗
  • 4.收养证什么地方发放的 收养孩子需要什么程序
  • 5.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别人的小孩,怎么办理收养手续?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708515463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0851546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