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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界定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缘何频发

2024年1月18日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lhcclawwj.com/

  罗心艳,遵义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交通肇事逃逸的界定

  核心内容:交通肇逃逸案件不断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危害。但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呢下面由详细介绍。

  交通肇事逃逸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时间上当事人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

  第二,当事人主观上是为逃避法律;

  第三,已经离开交通事故现场。

  只有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否则,认定当事人离开事故现场就是逃逸难免过于严格,同时于法无据,于情不合。在上述案例二中何某的行为很明显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应该认定其有逃逸情节,而在案例一中的古某虽然有离开现场的情节,但其主观目的不是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所以不能认定为其逃逸;在案例三中,对于李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逃逸,虽然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但其不是从交通事故现场离开的。

  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情况

  一是当事人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的,其主观上也就没有逃避法律的故意

  ;二是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为履行法律职责,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的。但是如果是执行完任务后又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的就应该认定为逃逸,原因是其法定任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肇事后离开没有法律依据。

  三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的,原因是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其逃逸情节也就无从谈起。

  四是当事人在正要离开现场时被抓住的,不应认定为逃逸,原因是其没有离开现场。

  五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共犯也可以认定有逃逸情节。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肇事人当场被抓获,没有逃逸成功,而指使人从现场离开,对于指使人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共犯,也就不存在逃逸的认定问题;相反,肇事人从现场离开,而指使人没有来得及离开现场并被抓住,还能认定指使人有逃逸情节吗很显然不能,因为指使人没有离开肇事现场,如果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且该后果是因没有及时救助造成的,指使人仅仅构成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对于肇事者来说则应该认定有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罪。所以我们必须注意的主要问题是,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不是单独的犯罪行为,所以犯罪有未遂与既遂的差别,而逃逸就不存在未遂的问题,只有犯罪行为才存在未遂的刑法意义。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缘何频发

  今年以来,江苏无锡惠山法院已受理交通肇事案件15件,其中有逃逸情节的案件6件,占40%,比去年同期受理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事案件上升了100%。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事案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该院对此类案件分析总结,提出相应对策。

  案件多发的原因:1、肇事者驾驶技术差,法制观念淡薄。已审结的案件中,有四件案件的肇事者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技术不过关,遇到紧急情况时处置不当,且肇事者大都文化水平较低,职业道德不高,法制素质淡薄,肇事后既不履行救助义务,又不及时报警等候处理,而是私自逃跑了事;2、肇事者害怕承担法律。肇事者发生事故后,心理活动复杂,有的害怕受到法律追究,有的害怕承担巨额经济赔偿,有的害怕受到被害人家属的责难,导致其事发时第一想法就是尽快逃离现场;部分肇事者明知饮酒驾驶会加重处罚,或驾驶车辆不合格、不合法,或无驾驶能力,或车辆未按规定投保保险等缘故,害怕肇事后赔偿超出自身能力,干脆一逃了之,躲避法律;3、肇事者存有侥幸心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案件一般事发时间较晚,事发地点偏僻,光线较暗,或是夜里,目击者较少,加上肇事司机知道自己需要承担严厉的法律制裁和巨额的赔偿,如果跑掉了,则可免去法律和经济赔偿,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下,肇事者往往选择逃逸;4、道路交通监控防范机制不完善。由于人力、物力等多方面条件限制,高科技监控设备不可能在每个路段都安装,交警也不可能对任何路段全天候值勤,在夜晚或恶劣天气下的偏寂路段,犯罪分子逃逸十分方便,同时无牌无证车辆给交通肇事逃逸者可乘之机,客观上增加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概率;5、部分车辆没有参加保险。有不少肇事车辆没有购买法定的保险,致使这些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其事故损失无从转嫁,肇事者很容易选择以逃逸的方式来躲避赔偿。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社会危害性:1、比一般交通肇事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须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报警,听候处理,这是肇事者的法定义务,而逃逸行为却直接影响到被害人进行自救和期待他人救助的权利,导致交通事故后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挽救工作无法及时进行,使原本可以挽救的生命无法挽救,原本可以避免的更重大财产损失无法避免;2、受害人经济损失难以得到赔偿。由于逃逸的车辆多是不合格车辆或过境车辆,逃逸肇事者也多是外来务工人员,本身经济能力较差,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经济损失基本无法赔偿;同时,肇事者逃逸,即使肇事车辆参加了保险,保险公司也可以拒绝理赔,使得受害人应得的赔付也不能到位,导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大量增多,给法院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且此类案件判决后执行难度大;3、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肇事者逃逸时由于心理恐慌,极易造成交通事故的再次发生,大多逃逸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给广大交通参与者造成一种潜在的威胁。

  对策:1、强化机动车驾驶员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除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外,着重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思想道德水平,增强法制和安全观念,从根本上清除导致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发生的思想因素;2、依法从严惩治肇事逃逸者。对交通肇事逃逸者,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坚决依法追究刑事,对逃逸者不宜适用缓刑,同时要依法追究肇事者民事,让肇事逃逸者充分认识到逃逸的严重后果;3、整合利用社会力量共同防范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广大群众进行经常性地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对肇事逃逸行为的谴责意识,对发现交通肇事者逃逸的,主动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通过举报热线、经济奖励等方式鼓励事故目击者举报肇事车辆,主动阻止肇事司机逃逸,打消肇事司机侥幸心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用典型的案例教育广大群众和交通参与者,提高全社会对交通肇事逃逸社会危害性认识;4、加大科技投入和路面监管力度。一方面,可在事故多发路段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设置电子监控设备,进行全面、全天候的立体监控,对过路车辆进行实时;监督;,及时掌握道路交通情况,在遇到肇事逃逸案件时,可以迅速布控,快速反应,一举侦破;另一方面,加大对驾驶员无证驾驶、使用假证、过期证驾驶的检查力度和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报废等不合格、不合法车辆的处理力度,从源头上阻止取缔这些人员和车辆的上路;5、提高机动车参保率。车辆保险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各项赔偿得以到位的重要保证和支持,进一步加大对车辆参保的检查力度,提高车辆的参保率,解决驾驶员在一旦发生事故后经济赔偿上的后顾之忧,从而减少逃逸事件的发生。

延伸阅读:

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http:///info/jiaotong/jtzrrd/2009021133934.html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http:///info/jiaotong/jtpcbz/2011021892231.html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详解http:///info/jiaotong/jtsgcl/2006090728586.html


文章来源: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 罗心艳 [遵义]
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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