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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事实收养关系的构成要件

2018年5月10日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lhcclawwj.com/
  一、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基本情况:

  1、收养人:周大 男(原某学校教师、于2003年10月去世)、李x 女(现已退休),现住重庆市

  2、被收养人:周xx 男 汉族 生于19xx年x月x日 重庆某单位职工 现住重庆市

  二、收养关系的经过

  收养人周大、李x夫妇结婚10年没有生育,与送养人周二、曾x夫妇于1984年7月根据当时的法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达成口头收养协议,将被收养人周xx(周二、曾x第二个子女)送养给周大夫妇,周大夫妇写了一份收养申请然后通过当地派出所将被收养人户口从农村迁移到重庆市区,没有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也没有进行公证。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由于收养人李x于1985年怀有身孕,后生育一男。在收养人周大、李x夫妇的在与被收养人周xx未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多次要求送养人周二将被收养人周xx接回原籍。送养人周二于1986年5月将被收养人接回原籍并准备将其户口一并迁移回原籍,但收养人不同意.被收养人周xx在原籍读书、生活期间,收养人没有对其教育、生活等支付费用即未尽到抚养义务。被收养人周xx于1996年到部队服兵役,1999年退伍回重庆按国家政策安置到重庆市某单位工作。

  由于周大已故、收养人李x先后多次与被收养人周xx及其三叔、四叔、六叔协商,要求解除与被收养人周xx的收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收养人周xx在征得送养人周二夫妇(被收养人生父母)的同意及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与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

  四、解除收养关系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文章来源: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 罗心艳 [遵义]
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
电话:13708515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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