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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

2018年4月11日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lhcclawwj.com/
综观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院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

a.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各国对于离婚的管辖规定,前文已有详述,但以何国法律来判断原判决国法院已取得合格管辖权,众说不一,但绝大数国家均认为应以国内法作为判断的标准。
b.判决已经生效。
c.诉讼程序公正。
d.判决必须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骗手段取得。
e.不存在"诉讼竞合"。
f.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但各国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具体做法又各有侧重,下面举例分而述之。

美国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

美国法院着重审查外国判决是否与法院地公共秩序相抵触。所谓外国判决仅于违反加州公共秩序时方不加以承认,也不外指外国法院对当事人婚姻身份显然欠缺正当利益,或当事人有规避内国法律之企图等情形。


文章来源: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 罗心艳 [遵义]
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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