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 1370851546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子女抚养
文章列表

同居期间产子抚养权到底归谁

2016年12月22日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lhcclawwj.com/
2005年8月,恭城瑶族自治县小凤(16岁)与何文(30岁)相识恋爱,次年上半年何文即到小凤家入赘同居生活,并于2006年9月生下一男孩蜂,同居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 

        2005年8月,恭城瑶族自治县小凤(16岁)与何文(30岁)相识恋爱,次年上半年何文即到小凤家入赘同居生活,并于2006年9月生下一男孩蜂,同居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初双方逐渐产生矛盾,此间,小凤于同年5月份与他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现已怀孕8个月, 2009年8月23日晚,双方发生争执后何文带着小孩回到自己家里居住。随后,为争夺小孩蜂的抚养权,小凤于2009年9月10日将何文诉至恭城法院,要求抚养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对同居期间生育的小孩都有抚养的权利,而且与双方都有较深感情,但小孩已近3周岁,属哺乳期后的子女。另外,原告已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并组成家庭,还怀孕在身,其个人精力将更会多的投在新组建的家庭和即将出生的小孩身上,对蜂的关心将不及被告,亦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长,因此,小孩应由被告何建文抚养为宜,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驳回了原告黄小凤的请求。

  判决文书送达后,双方未上诉,该判决也于2009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一是小孩年纪幼小,二是被告是到原告家就亲生活的,判决后则要带着小孩另立家庭一起过父子生活,表面看似乎判给原告抚养将更加合理。担抚养权之归属,关键要看是否对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长有利,身心健康是指躯体(生理发育)和精神(心理发育)均健康才是真正的健康。本案审理时查明双方抚养小孩的物质条件基本相当,物质条件容易改变,可成长环境很难改变,而环境则可塑造人。原告与他人另外组建了家庭并即将再生小孩,势必分散照顾黄河蜂的精力,况且,让他从小在有生父的情况下跟随继父生活,从世俗的观点看,也难以苟同。因此,由被告抚养小孩更为上策。



文章来源: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 罗心艳 [遵义]
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
电话:13708515463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新婚姻法变更抚养权规定是怎样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可以更改吗
  • 2.离婚孩子抚养权是怎么规定的?如何争取离婚争夺抚养权的官司多久
  • 3.法定监护人犯罪是否会失去监护权 监护权撤销的法定情形包括哪些
  • 4.父母不尽抚养义务怎么办?新生儿落户口有时间限制吗?
  • 5.法院判决后抚养权能否变更 离婚后可不可以协议变更抚养权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708515463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0851546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