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
13708515463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工伤认定
合同订立
婚姻法律文书
离婚房产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离婚知识
律师文集
工伤认定
合同订立
离婚房产
婚姻法律文书
工伤赔偿
收养法
婚前教育
婚姻效力
公司变更
子女抚养
离婚知识
债务纠纷
婚姻法规
债务诉讼
婚姻动态
取保候审
经济犯罪
交通肇事
事故认定
文章列表
夫妻离婚知识产权的分割
2017年12月18日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lhcclawwj.com/
离婚律师解析夫妻离婚知识产权该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夫妻财产制采用了法定财产制为主和约定财产制为辅,另有夫妻特有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离婚时已经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所产生的权利,既具有财产权的属性也体现人身权的利益。婚姻法立法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侧重于财产性收益。知识产权能否实现其财产性权利、何时实现其财产性权利等问题,都具有不确定的因素,知识产权本身的取得和其财产性权益的取得有时并不同步。
故认定该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
夫妻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照顾。
文章来源: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
罗心艳
[遵义]
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电话:13708515463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lhcclawwj.com/art/view.asp?id=901364456244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婚姻内财产协议如何写 家庭财产分割后未赡养老人能否取回
2.夫妻一方投资失败所借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后与丈夫一起还房贷房贷按揭房离婚如何分割
3.分居多久才能离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己名义对外举债的债务性质是什么
4.民法典中民政离婚财产分割能否撤销 民法典中离婚财产分割可否生效
5.出轨财产分割不签字 婚前财产离婚能分吗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708515463
律师微信平台
QQ在线交流
站内导航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快速咨询
请输入咨询内容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0851546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