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 1370851546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法规
文章列表

关于加强涉韩婚姻管理的意见

2017年9月1日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lhcclawwj.com/
{ 发布单位 }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全国妇联
{ 发布文号 }  ---------- 
{ 发布日期 } 1996-02-27
{ 生效日期 } 1996-02-27
{ 效力状况 } 有效
关于加强涉韩婚姻管理的意见

吉林、黑龙江、辽宁省人民政府:
   对目前涉韩婚姻出现的问题,各地方政府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出新的有力措施,打击非法涉外婚姻活动,以利我社会的稳定,边疆的安全,使涉韩婚姻走到正常的轨道上来。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涉韩婚姻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精神,对文件下发以来的执行情况再做一次认真的检查。

  二、要着重打击伪造、变造公章、结婚证书、户籍证明、公证文书的违法犯罪行为,取缔非法从事婚姻介绍的机构和组织。对违反法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警惕外国人员、机构和公司在华从事公开或地下的非法涉外婚姻活动。一经发现要坚决制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四、民政部门要把好婚姻登记审查第一关,对有迹象表明可能欲去韩打工搞假结婚而与其丈夫离婚的妇女,应对其晓以利害,正面引导。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公证程序,对涉韩婚姻的有关材料的公证需认真核查,严防假证错证的发生。考虑到目前“一窝蜂”的状况,民政、司法行政和公安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宜放慢涉韩离婚、结婚、公证和出境审批工作。对有疑点的,应予调查,发现问题,一律不予批准,并依法处理。

  五、各级妇联组织要针对出现的问题做好有关妇女的思想教育工作。民政、司法行政、公安、外事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做到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妥善处理涉韩婚姻中发生的问题。
 




文章来源: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 罗心艳 [遵义]
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
电话:13708515463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婚姻法》中“分居”的内涵是什么
  • 2.北京山海产假规定
  • 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华侨眷属与华侨离婚问题的处理办法的复函[1955]
  • 4.婚姻法规定的个人财产有哪些
  • 5.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涉及六方面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708515463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0851546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