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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心理:和谐匹配论

2017年6月4日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lhcclawwj.com/

  人类的婚姻需要分成三个心理层次,既婚姻基础性需要、婚姻社会性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婚姻基础性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

  与婚姻相关的社会需要包括:

  1、建立社交圈的需要。2、家庭归属感的需要。婚姻的归属感主要取决于双方的共同偏好。3、爱与被爱的需要。相互需要对方,相互欣赏、包容与忍让,必须要有使对方免遭精神和肉体上受到伤害的一种强烈责任感。4、尊重的需要。尊重需求包含三层意思: 自我尊重、家庭成员相互尊重、获得社会的认可。

  婚姻共给可以分成有效婚姻共给与无效婚姻共给两大类。当一方共给条件不被对方所需要时,这种共给是无效的。

  当婚姻关系的与需求出现不平衡时,婚姻关系双方必须通过自身的调整,既一方降低自己的需求或另一方改变自己的条件以增加有效共给,以重新恢复婚姻共需双方的平衡状态。当婚姻的调节机制失灵或者虽已经调节过但仍不足以恢复平衡关系时,婚姻就会出现问题,直至婚姻解体。


文章来源: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 罗心艳 [遵义]
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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