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 1370851546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法规
文章列表

婚前房产离婚时不分割 婚姻法对此有规定

2016年12月22日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lhcclawwj.com/
    丈夫婚前以个人名义用贷款方式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则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三年后,房屋增值了,夫妻的感情却出现了裂痕,就在妻子准备将房子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时,却被告知房子不仅不属于夫共同财产,她还有可能连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也无法分割。
        2001年,刘新经朋友介绍结识了马玉,双方恋爱不久就产生了结婚的念头。为了准备婚房,刘新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同年底,刘新拿到了房产证,产权人是他个人。2002年年初,刘新与马玉喜结良缘。婚后夫妻二人决定齐力还贷。随着婚姻生活日趋平淡,两人渐渐觉得彼此并不适合对方,常因琐事争吵,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并决定今年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双方为房屋的分割发生了纠纷。马玉认为,自己参与了房屋的还贷,因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目前已经增值,应当平分。而刘新则认为,房子是他个人买的,产权人是自己,马玉无权要求分房。马玉无奈,只得求助南京市第三公证处的工作人员。


        公证员剖析:新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由于房屋是刘新在婚前所购,且房产证上也只有他一人的名字,因此房屋属于刘新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马玉无权要求分割。针对马玉退一步要求享有房产增值的部分收益时,公证员认为她是否有权分割,取决于他们的共同还贷或其他共同劳务是否是房屋增值的主要原因。如果二人通过房屋装修使房屋增值,马玉就有权分割增值收益。反之,如果房屋增值是纯自然原因,马玉将无权分割。


        公证员给读者提供了两条避免产生矛盾的途径,一是婚后将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房屋就属于夫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平分,而增加名字,只要到房产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就可以了。二是婚前双方就到公证处对房屋做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明确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因房屋发生的债务、收益与另一方无关。



 


文章来源: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 罗心艳 [遵义]
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
电话:13708515463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婚姻法》中“分居”的内涵是什么
  • 2.北京山海产假规定
  • 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华侨眷属与华侨离婚问题的处理办法的复函[1955]
  • 4.婚姻法规定的个人财产有哪些
  • 5.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涉及六方面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708515463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08515463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