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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是否有必要恢复强制婚检

2016年12月22日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lhcclawwj.com/
  广州是否有必要恢复强制婚检

  “3月1日,广州市将恢复婚检”,在日前召开的广州市卫生工作会议上,该市副市长贡儿珍透露了这个消息,表示这项服务不仅针对户籍人群,还有常住人口,目的是更加重视优生优育工作。(2月23日《羊城晚报》)

  又看到有地方恢复婚检,想必又会引起一番争议。是现实倒退,还是时代进步?是钳制自由,还是践行责任?联系相关背景,不难发现,广州恢复强制婚检,并不是一种简单地盲目冲动,而是经过慎重决定的。

  2003年10月,中国取消强制婚检,当时被赋予太多意义,诸如尊重人性、自由、权利之类的溢美之词,都曾拿来说事。然而,仅两年以后,黑龙江省率先恢复强制婚检,当时招致种种批评,或被指斥是“制度倒退”,或被质疑为“变相谋利”。不过,这些声音并没有对取消强制婚检的反思,其中新生儿先天性缺陷增多就是重要原因。

  广东酝酿恢复强调婚检已久,在2009年广东省“两会”上,有人大代表建议广东应先行实施强制免费婚检。现在,这种建议在广州市落地了。强调婚检是否有悖法律,这个容易厘清。尽管当年《婚姻登记条例》中不再有要求强制婚检条目,但在《母婴保健法》中还是保留着相关要求。常识表明,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恢复调制婚检当然可以获得制度支持。

  还有很人会拿“婚检”和“孕检”比较,认为婚检作用被过度神话,强化孕检才是最务实做法。这个观点容易获得支持。然而,客观事实表明,在失去婚检这种预防残疾和缺陷婴儿出生的第一道防线之后,情况不容忽视。即便把这种生理检查“后置”到怀孕这一步,检查内容也偏多指向女方那一面。加上受传统伦理心理影响,“生米煮成熟饭”这句俗语,在盲然结婚之后,很多时候煮出的是夹生饭,也会有人选择认命,被动接受。

  其实,婚检与孕检的区别,从来都不简单只是个生理体检问题。男女双方在婚前彼此不能拥有对方身体健康的知情权,会孕育出种种社会问题。有人会说,强制婚检是小好处,取消婚检有大自由。可是,过度注重个体私权名义下的自由,会不会让其他人或者社会支付更大代价,值得思索。当一种个体自由可能妨碍到社会自由或者公民权利,就必须慎重对待,甚至加以限制,这才是理性负责的。至于说到强制婚检可能存在谋利现象,这就是管理问题了。免费婚检的主张,就很值得听取。

  简单例举两个事例。不久前,媒体报道南京某高校29女博士婚前很欣赏丈夫传统矜持,然而,平时从不越雷池半步的“君子”在婚后被发现是性无能,这位女博士只能选择离婚;前几天,有消息说,一对“闪婚”夫妻在登记后,丈夫才发现妻子是艾滋病患者,无奈之下诉诸法院要求离婚。显然,如果有婚检这样一道过滤器,这些社会悲剧,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而类似此类的情况,可能带来种种社会悲剧与安全危机,都不容易忽视。



  中国婚姻发展到今天,绝不再只是一件生儿育女的事,而是维系着人们幸福情感的一种家庭模式,更是维护社会自由与公共安全的一条纽带。强制婚检对个人自由实现当然不是最好的,但在孕检无法真正代替婚检的情况下,谁又能轻易否认,恢复强制婚检本身赋含的纠错价值呢?谁又能说这不是对更大自由与安全的一种负责之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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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婚前体检”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辨析

  婚检又惹争议。据《华商报》2月17日报道,我国自简化婚姻登记手续、取消强制婚检之后,新人办理结婚手续便利了很多,但作为预防新生儿缺陷的第一道防线,强制婚检的消失又导致新生儿缺陷率大幅上升。在广东省“两会”上,有人大代表建议,广东应先行实施强制免费婚检。

  此番广东省人大代表旧事重提,我们首先就要考虑实施“强制婚检”的合法性,广东省人大是否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规定“强制婚检”呢?有关婚检,国务院在2003年8月8日颁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需要提交的有关证件中,并没有包括需要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即实行所谓“自愿婚检”);但是,199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中却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按照法理,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在适用上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从时间上看,《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比《母婴保健法》时间更靠后;但是,从法律的位阶来看,《母婴保健法》是法律,而《婚姻登记条例》是行政法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面对这种冲突,应当坚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因为毕竟上位法是下位法的渊源,无论下位法何时制定,都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所以,从法理上讲,广东省人大有权依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来制定有关“强制婚检”的规定...【全文阅读】


文章来源: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 罗心艳 [遵义]
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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