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引发工龄买断款争议立法空白应该如何断定
2016年12月22日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lhcclawwj.com/
案情:
2002年岁末,原告刘某与被告汪某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7月,双方登记结婚。一个月后,两人因争吵、分居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女方刘某遂向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男方汪某感到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在庭审时表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汪某对原告刘某的夫妻财产分割方案基本没有异议,只是认为其婚后取得的工龄买断补偿款10000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无权对这部分财产主张权利。
争议:
工龄买断是我国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新举措。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未对工龄买断补偿款如何分割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审判实践中有争论。第一种意见认为,买断工龄补偿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将“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补偿款的性质应与破产安置补偿费的性质比较接近,因此,应对该条款作扩大解释,将买断工龄补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在具体分割时,应考虑夫妻结婚时间长短,按比例进行分配;第二种意见认为,买断工龄款属于个人财产。这是企业对职工下岗后的生活费补偿,是为了保障其基本生存需要的费用,具有一定的专属性。
评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对工龄买断补偿款的属性进行界定,即该补偿款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划分采取两种制度,一是约定制。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二是法定制。在夫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由《婚姻法》具体规定。在具体规定时,一般采取二个标准,首先,以财产取得时间为标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其次,以财产人身依附性为标准,与个人人身关系紧密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如一方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其属于个人财产。
本案所争议的工龄买断款,实质是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它是基于工作而产生,并非单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因此,判断其财产属性应以取得时间为标准。具体而言,属于参加工作后结婚以前的工龄补偿款应该属于个人财产;属于婚后工龄补偿款,则应该计入夫妻共同财产。简单地将工龄买断补偿款划归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上述分析意见,原告刘某与被告汪某的工龄买断补偿款争议也就不难解决了,汪某的工龄补偿款是基于其婚前的工作补偿,刘某因此无权对这部分补偿款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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