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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有何效力

2022年3月26日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lhcclawwj.com/

  罗心艳,遵义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1、债务人确实没有相应资产还债,无力履行判决。

钱从债务人身上出,如果债务人真的没钱,那即使法院作出胜诉判决,也可能会导致暂时无法实现债权。确实无法执行的,法院也只能暂时中止执行。真出现这种情况,也是很无奈的。

2、债务人有一定资产,但不易变现,个人资信、经营状况出现困难。

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资产也许仍足以偿还债务,但现金不足,可能是房产、车辆、货物等其他资产。现金不足,遇到困难,也许是债务人未按时付款的原因。当债务人处于这种状态时,债权人最好及时起诉并考虑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查封。以免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资产,导致最终执行出现困难。实用法律知识这种情况法院判决后,仍可能会拖延支付,申请执行后,由于现金资产不足,对于其他资产,是否方便执行、能否很快变现,法院要酌情处理。执行也许会遇到障碍。但是只要资产在,且确实不至于资不抵债,最终债权人的债务应该还是能实现的。

债务人长期不还债怎么办

注意催讨

有句俗话叫“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仍然存在着不讲信用的人,他们有的到期不还,有的借整还零等等。因此,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讨,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

及时起诉

借贷双方权利受侵害的,被侵害者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的二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

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将对方的账户、房子、车等财产查封上,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这一步并非必须的流程,要结合各案的情况及对方的财产情况,如果欠的钱并不多或是对方有偿还能力,或是实在查不到地方财产,可以省去这一步。但如果可以保全的话,我建议还是保全,我办的几个案子,诉前财产保全往往可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比如说A公司欠B公司290余万,我们代理B公司查到B公司有土地,于是我们就做了财产保全,还没等开庭呢,对方就同意还钱,但是是分期的,在还了两期大概220万元后,我们考虑到基本上对方可以将其他钱都还上,于是解除了保全。这个案子虽然没经过诉讼,但是结果非常理想。

从上文中可以知道,如果是债务人确实没有相应资产还债,债权人可以与其商量要求分期偿还债务,但是如果债务人有能力偿还,但是拒不偿还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或是有其他相关问题也可以咨询在线律师。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有何效力

此案涉及的问题在法律适用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两个明显矛盾的规定。

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照此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导致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本案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保证人提出了承担保证的请求,故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但此后因为债权人甲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后已逾两年未主张保证债权,故人民法院不能再判决丙承担保证.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对此有着正好相反的规定,该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照此规定,本案债权人甲向主债务人乙连续主张权利的事实,不仅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同时也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那么保证人丙此时理应还承担保证。

本案究竟应如何正确适用法律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已明确规定,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故本案法律适用清楚明确,不存在任何疑问.

但笔者并不这样认为,无论从学理上还是在审判实践的法律适用上,本案都有值得探讨的地方。

首先,连带保证债务人承担的连带与一般典型的连带并不一样。典型的连带是指多个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义务,每个债务人都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各连带债务人内部存在各自应承担的份额,任一履行了债务的人都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债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典型连带通常因为共同的目的,基于共同的利益和产生原因,如合伙经营,共同侵权,共同契约等而产生。而连带保证中,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不存在内部分担关系,尽管他们各自都负有履行范围内全部债务的义务,但只有保证人在履行债务后,才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的问题,这种追偿不是建立在内部分担份额的基础上,而是基于主债务人是终局人,连带保证在某些方面其实更接近学理上的不真正连带。在包含连带保证的法律关系中,主债务人与连带保证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存在较大差异,而典型连带的连带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基本相同,这种区别必然会使二者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同一法律规范时产生有悖公平的法律效果。

其次,联系本案,如果我们把这个问题再放到实际中进一步考察,我们就会有更深刻的认识。

在实践中,保证人之所以会为主债务人提供担保,大多数是因为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存在某种关系,比如该担保能使保证人在其它方面获取利益,或者保证人在其它方面对主债务人具有监督制约的条件,但不论如何,虽然就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直接目的来说,是为了让主债务人取得借款,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存在着明显不同的利益追求,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也明显不同,这就直接导致主债务人与保证人对债权人债权是否获得清偿的关心注意程度,清偿的主动性也明显不同。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需要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十七条的情形,一定是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后,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债权人只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却未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的情形,那么,该条规定就意味着法律要求保证人必须随时知悉该债务是否已经清偿的信息,而实际上保证人不可能象债权人或主债务人一样随时掌握该信息,他只能从债权人或主债务人那里了解,可以肯定的是,保证人因此需要花费的交易成本远比债权人一封信就可以管两年所要花费的成本高得多,很明显,这对保证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当然,保证人可以随时随地做好清偿准备,但这肯定会带来保证人一定资金周转的停滞,这同时也是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此时也许主债务人也正在作清偿准备工作,这就意味着双重清偿准备费用的支出;或者,保证人干脆在得知该债权未获清偿的第一时间,本人立即进行清偿,之后再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那么,很明显,这时肯定要发生相比主债务人自己清偿而需增加的追偿费用。而在很多时候,也确实存在着债权人在一定时期内对主债务人的迟延履行,存在一个合理的容忍和期待,或者双方已就迟延履行达成协议,而主债务人在此后已做好了履行准备。

一个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这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连带保证法律制度的设立,固然是为了尽可能地保证债权的实现,但应当指出,该法律制度必须凸显出主债务人的“主要”和“最终人”地位,尽可能促进主债务人直接清偿债务。比较“担保法解释”36条与“诉讼时效规定”17条,前者蕴涵的法律价值导向明显优于后者,作为主债权人,你若想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债权,你就应当同时向主债务人及保证人主张权利,这样,主债务人在债权人的请求及保证人“督促”的双重“压力”下,其直接清偿债务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反之,若依后者的规定,其实是让既未享有交易信息知情权,获取利益又小的保证人来承担比主债务人更重的,其利益失衡显而易见。

第三,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上看,|“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七条不利于诉讼时效功能的发挥。诉讼时效制度的首要目的,是要防止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而该条正好便利了债权人,其不用主张保证债权却能实现权利发生的效果。诉讼时效制度功能的发挥,进一步是为了稳定私法上的秩序,如果一个权利没有得到实现,这属于非正常的民事秩序,为此,诉讼时效制度要求你去尽快主张这个权利,从而促进权利的尽早实现,而且,随着时间的流逝,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制约能力会降低,这既不利于主债权的实现,也不利于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该条规定在客观上同时也降低了连带保证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保障程度。

民法乃“事理之法”,理应符合人之常情,事之常理,“诉讼时效规定”十七条如果适用在连带保证上,我想几乎所有的保证人都会说出这样一句话:“这么长时间了,你也不说,我还以为他还了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诉讼时效规定”十七条规范的对象是典型连带的连带债务人,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

文章来源: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 罗心艳 [遵义]
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
电话:13708515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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