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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是否有法定条款 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2022年3月26日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lhcclawwj.com/

 罗心艳,遵义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格式合同的是否有法定条款

  格式合同,在我们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比如购买房屋,购买保险之类的,开发商或是保险公司都会出具相应的格式条款合同,以供购买者参考。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格式合同的是否有法定条款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格式合同的是否有法定条款

  合同法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规定,并从三个方面突出其限制性规定:


  1、体现和确立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法律的灵魂。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公平地确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排斥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盘剥。至此,若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违反这一原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或予以变更。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的条款。即规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方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此义务是一项很重要的义务。同时,法律在制定合同方履行此项义务时也设置了几个限制性规定:


  在提请对方注意的方式上,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此处合理指的是采取的方式必须能够达到对方完全明白此内容,如咨询、针对性的解释等;


  该项义务的履行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完成之前,因为只有订立之前提示其免除或限制其的规定,会给对方很大选择余地,从而更能体现到法律的公平;


  提请注意必须达到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条款的存在,从而避免了制定者利用此条达到其某种目的,使另一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制定者的说明义务即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从而使对方更能完完全全地了解其格式条款的真正意义。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

  1、要约对象的不特定性或重复性。所谓的不特定性指的是要约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此时并不确定。重复性是指,这种要约一般情况下总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使用,在合同拟定人改变其经营内容或策略以前,该要约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


  2、格式合同承诺内容的确定性。在受要约人对合同内容承诺时,其内容已经确定下来,受要约人也只能根据已经确定的内容作出选择承诺与否的表示,而不能对其内容再行讨价还价。


  3、格式合同的效率性和低成本性。格式合同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往往已经拟定完成准备多次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一笔交易单独进行谈判、协商,这也是格式合同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


  4、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上有较大差距,提供合同的一方往往占有明显优势,在某一行业处于社会上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

  现代各国;一方面承认约款为大量交易所需要,但又想否定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然而,政策上的干预如何正当化是理论上的难题;。格式合同在具有诸多益处的同时,其也有消极的一面特别是法律风险是不能回避的。


  格式合同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款即体现了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订者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相对人与其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相对人,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格式合同的是否有法定条款的内容,由此可知,格式合同有法定条款,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的条款。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现在为了合同签订的方便性,在合同性质以及内容差不多的情况下,就会对合同的有些条款进行固定性的约定,像是这样类似的条款,我们认定为是格式条款,对于格式条款,我们也是有一定的认定标准的,因为将一个条款认定为是格式条款以后,就会有不同的作用,接下来就跟随一同来了解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2、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例如,利用示范合同订立合同就比较常见。


  二、格式条款的相关法律规定

  1、合同法中有三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三、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加重对方的,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一个条款如果被认定为是格式条款,那么对于这样的条款是有一定的要求的,比如不能加重对方的而减轻自己的等等,因此条款的认定标准也就很重要了。这是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文章来源: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 罗心艳 [遵义]
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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