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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债务人跑了怎么办 录音能作为债务纠纷的证据吗

2022年3月26日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lhcclawwj.com/

  罗心艳,遵义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强制执行债务人跑了怎么办

一、强制执行债务人跑了怎么办

第一条途径: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条途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二、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强制执行会对个人信用有一定的影响的。

还有第二条途径,就是债权人在有效的诉讼期限内可以直接的向债务人和或者是其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要求追讨债款。之后起诉时要求持有结局和有关借贷关系的证明,然后法院就会对案件进行立案受理。但那会死如果公告期限已满,债务人不应诉的,法院会对其房屋或者是个人财产进行拍卖。

录音能作为债务纠纷的证据吗

在生活中,很多的人会有这样的一个疑问。自己私下录制的音频材料能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法院会不会接受,怎么样录制的音频材料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当事人一方以合法合理的手段得到的不存在疑问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这种类型的录音证据在处理债务纠纷的过程中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为了让自己的视听证据更加的具有法律效力,成功的得到法律的认可,我们需要知道一些录音取证的要求和技巧。

第一,录音证据要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否则容易被对方反驳,被法院判决为无效。第二,录音证据要真实可靠,不能存在疑点。第三,当事人另一方对你提出的录音证据没有提出反驳或者提出了反驳但是反驳理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只有具备了这三个条件的录音证据才能作为法官作出最后判决的依据。

同时在进行录音取证的过程中,也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

第一,在协商的过程当中,一定要让当事人另一方交代出谈话的时间,谈话的地点,谈话者的身份。

第二,在音频录制过程中,要明确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等,越详细越好。

第三,在录制之前,首先要提前准备好在录制过程中需要提到的问题,以便在谈话中引导对方把这些问题交代清楚。

第四,谈话应简明扼要,不要去过多的讨论跟纠纷没有关系的其他事情。尤其要注意谈话过程应该要自然,不要出现一些带有威胁恐吓性的言语。否则,该音频材料可能被对方反驳从而被判决为无效。

第五,录音的过程不要中断,应连续自然。否则该音频材料可能被认为进行过加工处理,丧失法律效力。

第六,注意控制好谈话的时间,把案情有关的重点内容凸显出来,在结尾的时候最好有一些告别性的言语。

总的来说,在录音取证的过程中尽量以协商调解的理由来录音,降低对方的警惕之心,让对方处于一种自然的状态。在交谈的过程中让对方把事情的真相完整的交代出来。



文章来源: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 罗心艳 [遵义]
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
电话:13708515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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