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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资料要提供哪些 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吗?

2022年2月24日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lhcclawwj.com/

 罗心艳,遵义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破产债权申报资料要提供哪些

一、《债权申报表》

按照《债权申报表》的要求填写申报的债权金额、有无担保、有无诉讼、裁定或裁决以及债权形成基本情况等事项。

在 债权形成基本情况 一栏中可以详细说明: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连带权利人、连带义务人等的具体情况及债权的发生、变更、担保及保证、转移、履行、抵销、清偿或部分清偿、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的时间和发生数额等全部情况。

机构债权,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债权,须由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二、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必须提交变更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申报还须提交的材料:机构债权人委托代理申报的,还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转账单、对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债权的发生及变更等原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债权如涉及诉讼、调解、保全、仲裁、执行,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其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吗?

担保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除: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承担民事;

4、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

5、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

6、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8、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9、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

经常会有朋友问我,如果银行存在贷款违规,借款人可以不履行偿还贷款的吗作为贷款的担保人可以因为银行贷款有违规而免除担保吗

这里实际上提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即银行贷款过程中存在违规,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还有效是不是借款人就因此可以不还贷款,而担保人也因此可以免除了担保的更重要的概念是如果由于银行违规贷款或者银行贷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而导致贷款合同和贷款担保合同无效,借款人和担保人是不是仍然有归还借款的和义务

首先,在什么情形之下银行贷款的贷款合同和担保人的担保合同会是无效合同呢

虽然现实中我们很少听到银行的贷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但是在概念上、逻辑上和法理上却仍然存在银行的借款合同无效的问题和现象。

一是已经签订贷款合同而没有放款的情况下,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没有生效,自然就无效。贷款合同和贷款担保合同的生效不是以签订合同为生效的标志,而是以是不是贷款发放为生效的标志,只要没有实质性的发放贷款,其所有的合同都是未生效的无效合同。

二是个人贷款和个人担保时,签订的贷款合同不是当事人本人签订的,那么贷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所有的个人贷款都必须是借款人和贷款担保人本人签订合同,银行要对此进行审核,如果不是借款人和担保人本人签订的合同,则应该属于无效合同。现实中经常有人信息泄露被别人用于贷款担保,如果不是本人签字应该担保合同无效。

三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文章来源: 遵义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 罗心艳 [遵义]
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
电话:13708515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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